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
如何应对贸易技术壁垒
一、背景情况
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GATT)自1948年产生到本世纪70年代,经过6个回合的谈判,各缔约国的关税已减让到非常低的水平,其它一些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如补贴、许可证、配额及行政命令等也已经很少使用或被放弃。而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标签、标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性壁垒却得到空前的采用和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已占非关税壁垒的30%以上),并越来越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为减少技术性壁垒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1979年关贸总协定在东京举行第七轮谈判时,依据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草案》,并于1980年1月生效。在第八轮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将该草案正式定名为《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又称《标准守则》,英文简称TBT,即GATT/TBT。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后,更名为WTO/TBT。
该协定共由15条129款和3个附件组成,是我国加入WTO时需优先签署的两个副协定之一。协定除完全遵守WTO的原则要求外,还根据技术性壁垒的特点另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可概括为:
1.
有限干预原则。政府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从技术上的管制是有限的,即只有在涉及人、动植物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国家安全以及为保证产品质量时,政府才实施干预。2.非歧视原则。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本国及所有缔约方的要求应完全平等,这也是WTO有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3.透明度原则。所有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都应对外公开。各缔约方均应按TBT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通报、咨询程序和TBT咨询点。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的原则。除非由于本国的地理、气候或技术等方面原因,各缔约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准则。5.争端磋商机制原则。缔约国如违反协定,客观上设置了技术壁垒,受损方可向WTO投诉,投诉有效就将启动争端磋商机制,磋商无效时,WTO则可决定使用贸易制裁手段。6.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对最不发达国家。7.整齐划一原则。不能各行其是。
由于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原则完全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其运作程序高效快捷,并有较完备的监督保障机制。因此,国土资源标准化要适应这一协议,并运用“协议”保护发展自己,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管理运行机制上都有待更新和改革。在我国即将加入WTO,市场机制调配国土资源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标准化在世界资源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迫切需要对WTO/TBT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开展深入研究,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
二、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现状
国土资源部组建后,标准化工作纳入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显著增强,使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资源优势和潜力得到了较好发挥,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主要表现为:1.进行了标准化研究基地建设,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为依托,组建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中心,作为部的标准化研究基地,并加强了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2. 针对市场经济、科技进步及信息化发展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要求,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国土资源标准体系”的研究,确立了标准的总体框架,为今后国土资源标准的研制规划出了蓝图。3.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到2015年长远规划》中,将“国土资源标准化”作为其中一项专题就其总体目标发展及 “十五”期间中心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从科技发展战略的高度明确了国土资源标准化的重要地位。4.现在正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部门的管理职能要求,积极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5.加大了对标准研制及相关工作的经费投入。标准研制经费由过去的项目补贴(项目承担单位负担主要部分)变为按成本全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使标准的研制质量和时效得到了充分保证。
三、改革建议
全面推进标准化业务工作改革,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完成基础性工作改革,为“入世”作好准备。
1.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哪些标准研制项目和标准化工作是政府部门主抓的;哪些是政府部门提供指导,由企、事业单位自己去干。入世后,国土资源管理对技术监督情报的需求将由单一的标准向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多层次的情报信息扩展。为此,应迅速扭转标准与技术法规相互脱节的局面,理顺和强化标准与技术法规的职能管理,积极开展对国际、国外相关技术法规、法令的收集、研究工作,建立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联系互动机制。列出清单和时间进度,按照协议要求,加快对现有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清理及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的转化工作。
2. 组建WTO/TBT国土资源通报咨询处(站)。目前全国已有许多省、市完成了咨询站、点的组建,并实现了与国家WTO/TBT咨询点的业务对接。为及时得到成员国有关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信息及动态,搞好对外咨询、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应依托研究基地优势,加快WTO/TBT国土资源通报咨询处(站)建设。
3. 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委会的改革精神和部门管理职能需要,加快地标委的改革调整。
第一,在人员构成方面,应适当增加政策法规人员和大型矿业公司、相关行业企业集团的标准化人员。政策法规人员的加入,有助于提高标准在为依法行政服务过程中针对性,更好地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吸纳企业方面的人员参加,可更好地满足矿山企业或相关公司对标准及技术政策的了解和需要,使标准的研究、制定更加贴近市场,实现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的工作目标。为加快国土资源标准化与国际标准化接轨步伐,尽快适应国际标准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采取对外开放模式,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国外矿业公司及相关领域的国外技术专家、标准化及经营管理人员,应研究他们参与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资格、方式等方面的可行性,并尽快实施。
第二,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近一段时间,很多部门和行业相继成立了面向市场需要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鉴于标准化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技术性基础性作用,特别是世界资源经济一体化发展与标准化日趋紧密的结合,地标委的分技术委员会设置除对现有的分技术委员会进行调整外,应组建“国土资源经济与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我国矿业市场形成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经济安全、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等重大战略问题中,有待国土资源标准化在技术政策、方法到具体标准研制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开展工作,并全面推进和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标准、经济标准的研制速度、质量和水平。
第三,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选择应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应综合考查秘书处在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情况。目前,标委会秘书处大多挂靠在院、所、中心等事业科研单位,不少专家和科研人员承担着标准起草任务。随着科研体制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标准化工作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根据标委会的研究领域及工作特点,有选择地挂靠在相关的职能司、局,研究单位、协会、学会或公司集团,挂靠单位享有对标委会的管理而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2.
大力开展对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和转化,分层次推进采标工作。采标是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总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采用ISO、IEC、1998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列入的27个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为更好地履行协议要求,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标准化主管部门应集中力量,利用后过渡期这几年的时间,完成好相关国际标准的翻译、研究和转化,积极推动采标工作。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采标率已达到较高水平,如美、英、德等国家采标率达80%以上,日本制定的国内标准中有90%采用了国际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定,通常是指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的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发达国家、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由于国际标准主要是通用标准。因此,在总体不违背WTO/TBT协议条款情况下,发达国家和一些地区经济集团,纷纷制定了种类繁多的本区域,特别是本国的标准体系,而这些标准同国际标准相比,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在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更高、内容更加细化,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保障本国在国际和所在区域经贸中的经济利益。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矿业公司、相关的生产、管理、研究部门应加大对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转化力度,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市场竞争的需要。
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标准业务工作实施网络化管理。透明制度和通报、咨询制度工作要求我们从标准制定到批准实施各阶段均有明确程序,且能以英文文本进行数据交换。为此,应加强对国际标准化业务管理工作程序、英语、标准化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标准从计划,编制草案,技术内容及格式审查,批准发布等各阶段实施网络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对标准项目实行按阶段划分管理,实施国际通行的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简化报批程序,缩短标准的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出版发行时间。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建立复审修订制度,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