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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技术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修订国土资源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国土资源标准化纳入国土资源发展计划。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土资源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国土资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土资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土资源地方标准。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土资源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下列技术要求需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包括规程、规范):
(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
(二)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土地评估技术要求;
(三)土地资源规划、整理、利用与保护技术要求;
(四)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
(五)矿产资源的规划、调查、评价及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要求;
(六)地质环境的规划、勘查、合理利用及保护技术要求;
(七)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实验测试技术方法;
(八)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
第五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国土资源标准化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范围内的实施办法;负责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二)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
(三)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国家标准;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
(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设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国土资源部领导和管理的从事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由国土资源各专业领域内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可按专业领域,设立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和制定、修订国土资源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承担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协助国土资源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标准送审稿审查工作。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下设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和重要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标准草案的审查;
(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国土资源标准化信息及咨询服务工作;
(四)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国土资源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 申请制定和修订国土资源标准,由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标准化研究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会同技术归口单位对立项申请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意见,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制定和修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纳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标准补助费,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及社会各方面筹集的经费。
国土资源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四章 国土资源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发布

第十三条 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提高国土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及发布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承担标准制定、修订任务的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或《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拟订标准制定、修订设计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交有关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及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承担标准制定、修订任务的单位要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依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审查意见》。
(四)承担标准制定、修订任务的单位按照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
(五)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对上报的标准报批稿及其有关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后,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
(六)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审定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属行业标准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编号发布。
强制性土地行业标准代号为TD;
推荐性土地行业标准代号为TD/T;
强制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
推荐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T。
第十五条 依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应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

第五章 国土资源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标准一经发布,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视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研究成果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第六章 国土资源标准的复审、修订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适时地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标准复审后,要写出复审报告,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